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初步解答如下:
首先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单位福利房虽然写的是你丈夫一人的名字,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你婆婆出的购房款,可能有两种处理方式:一、如果当时是你婆婆借给你们的,那么作为你与你丈夫的婚内共同债务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当然这需要你婆婆进行举证。
二、如果你婆婆不能证明购房款是借给你们的,那么就应推定是赠与。至于这是赠与谁的,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根据大部分法院的判例,认定是赠与夫妻双方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上海的法院比较倾向于判决是赠给自己子女的。即将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认为产权证写的是自己子女的名字,父母赠与的购房款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但是,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问题的。
段凤丽 13552693593@163.com
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