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民事审判而言,只要用传票通知了当事人出庭,不管该当事人是否出庭应诉,都不影响法院审理,不出庭可以缺席审判。
因而,不管官司有理无理,一旦发生诉讼,当事人都应当积极答辩、积极应诉,而不应把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放弃。
此外,当前的民事审判,要求当事人有证据举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的证据和理由后作出判断。
如果一方不积极参加开庭,势必使法庭单方面听取某一方的证据和理由,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就可能出现一些偏差,作出一些可能不利于不出庭方的判断。由于一方无故缺席法庭审理导致法官判断出现偏差的,后果往往由不出庭方承担。因此,不出庭对当事人自身权益的保护有害无利。
此外,出庭还有利于争取调解。调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解决纠纷。对有理的一方来说,调解解决纠纷不伤和气,有利于双方今后的合作和交往。
对本来无理的一方来说,也可以通过调解,使对方作一些让步,如放弃受法律保护的利息,甚至部分本金等。而不出庭也就失去了调解的机会,使自己本可减轻的民事责任没有减轻,造成负担加重,因此当事人面对诉讼要按时参加开庭,积极申请和参与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