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确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根据《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它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移送刑事侦查部门处理。对于构成刑事案件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而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由事故发生地的派出所或刑侦部门处理,也不能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可以提供已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协助办案部门出具交通事故成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