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你所述,小包工头与工人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是雇佣关系,原则上,应当由小包工头承担责任。但你与公司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最后接你项目那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