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这里的“监督检查部门”就是指县级以上工商局。因此,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处经营者(企业、个体户)的商业行贿、受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