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公证处是寿县司法局的直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为国家证明机构。根据《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
(2)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2、审查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所地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3、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