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下面是解释。
二OO一年《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对外举债时,债权人不知道其财产约定状况的,无论是否以夫妻个人名义举债,对所欠之债均以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但当第三人明知该对夫妻适用分别财产制,且以夫妻之一方名义举债,则债务仅为举债之一方,只能要求以该方的财产清偿。
法律从整个体系思想去理解,就会发现其公平的体现。竟然你们是夫妻,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第三人自然认为你们没有夫妻财产约定之类的协议。 如果第三人已经知道,就不以举债一方全部财产清偿。
补充:公证是起证明该 证据属实的作用而已。
你好,公证的财产约定财产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的话,是可以对抗第三人的债权的。 视为第三人知道,可以对抗第三人的债权。第三人不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公证的效力只限于证据使用,婚内协议婚外无效,对第三人没有对抗效力,潍坊的优秀离婚律师为您解答。
公证书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只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方可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