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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销 由法律规定构成抵销要件,当条件具备时,按照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债务的效力。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由此规定,法定抵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这是抵销产生的基础。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问题。双方互有债权也就必然互负债务,因为对方的债权就是自己的债务。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必须是合法的,才能抵销。无效合同,其合同债权自然也无效,债权不存在,也不会存在债务抵销。
第二,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双方所负债务的标的物性质同一,抵销后双方的经济目的不会受到影响。在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物时,不允许进行抵销,但对于特定物具有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同意放弃这一利益的除外。一方的债权以特定物的给付为标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以种类物的给付为标的,这种物的债权人不得主张与对方的债权进行抵销。特定物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与对方进行债权抵销。
第三,必须是到期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各自债权已到了清偿期,如果不抵销,当事人就应当立即向对方履行其债务。如果在期限届满之前要求抵销债务的,等于强制债务人清偿。所以,如果双方债权均未到清偿期的,一般不能进行抵销。但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虽然破产的债务尚未到清偿期,但因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所以可视为其已经到了清偿期,可以进行抵销。
第四,按照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例如被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法院决定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员及其所供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也不得抵销,如果抵销就不能达到或者完成合同的目的。
法定抵销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只要在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主张抵销,抵销即可成立。但应当通知对方,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抵销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