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只要信件内容和物品不属于妨碍或影响案件侦查,不影响嫌疑人情绪的前提下,依法可以交给嫌疑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