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的计算公式:利息税=利息*利息税率。我国现行所谓“利息税”实际是指个人所得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储蓄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停征或减免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对经济具有一定的调节功能。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征收利息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收入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额,是指以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规定)税率计算的税额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应按税所得额 * 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记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2008年10月9日以前缴纳利息税的算法如下:
P——本金,又称期初金额或现值;
i——利率,指利息与本金之比;
I——利息;
F—— 本金与利息之和,又称本利和或终值;
n——计算利息的期数。
利息 = 本金 * 利率 * 计息期数
I = P * i * n
税后利息 = 本金 * 利率 * 计息期数 *(1 - 利息税率)
利息税 = 本金 * 利率 * 计息期数 * 利息税率
银行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早已暂免征收了。个人借款的利息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依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付息时代扣代缴。
应纳利息个人所得税=利息收入*20%
经常有“个人”将闲置资金贷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取得利息的情形,本文分别就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取得利息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分析。
一、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规定,个人取得利息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十四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将资金贷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收取利息,应按利息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利息所得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单独作为个人投资者和个人合伙人的利息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