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应同时满足的条件有:
被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且
你方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且
你方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恶意地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从第四段的涵义出发,如果发生了相应的情形,专家组有权判定是否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有证据证明,你方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取扣除了与你方持有域名的相关费用之后的额外收益;或者
根据你方自身的行为,即可以证明:你方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反映其商标;或者
你方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或者
以牟取商业利益的目的出发,你方故意以连接源、赞助者或联接者的形式造成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间的混淆,从而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你方的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以及订购你方的产品或服务。
域名争议
第三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解决域名争议。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八条
域名争议解决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三十九条
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或域名争议解决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裁决约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