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对于城市房地产拆迁的处理,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1抵押人应当负有及时书面通知的义务。如果抵押人未履行此项义务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发生城市房地产拆迁,属于不可抗力,对此造成抵押权人的损失,抵押人无过错的,不应承担责任。
3发生城市房地产拆迁时,抵押人如果能重新为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人不能要求提前清偿;如果抵押人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权债务以防受到损失。
4抵押人拒绝提供担保,也不清理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抵押权可及于债务人所获得的补偿金。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如果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抵押人应当以调换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并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如果抵押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产权人补偿。如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产权争议房屋的拆迁规定实施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