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民政局的便民服务

2025-05-13 01: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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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交往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楼、桥梁、水库、游览地及其他人工建筑名称。
第三条 绵阳市民政局主管全市地名工作,县(市、区)民政局管理本辖区地名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协调各专业部门的地名工作。
(三)承办地名规划和命名、更名。推广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
(五)收集、整理地名信息资料,建立标准地名信息数据库,维护地名网站,更新地名资料,为公众提供标准地名信息,管理地名档案。
(六)组织地名学理论研究,培养地名管理人才。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和更名。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经济发展,尊重当地群众意愿,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集思广益,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经济等地理特征。文字简明,方便使用。
(三)禁用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四)绵阳市境内的乡镇名称,县(市、区)内的社区、村名称,不应重名;避免同音和使用生僻字。
(五)乡、镇名称应与政府驻地地名基本一致。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楼、桥梁、水库、游览地及其他人工建筑等名称,与当地地名统一。
第六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凡有损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确定一个名称。
(四)不属于上述范围,可改可不改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可不更改
……
城乡医疗救助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一)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
凡正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贫困人口患病,应当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具体是:
1、农村五保户;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经济困难家庭人员。
(二)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和标准
1、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三无”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代为缴纳。
2、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因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再减去其他方式救助金额,对个人承担的剩余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1)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按60%比例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3000元。

回答2:

电话:号码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