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土地收储中心拿地,如果是用于拍卖,则征收契税,如果收储后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根据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所以上述费用应包括在地价中,征收契税。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