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成立的时间以及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分别计算: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