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转继承的含义

婚姻法中转继承的含义
2025-05-10 00: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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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不能独立生活的的子女包括?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婚内继承是否为共有?继承人可否单方放弃?
(1)婚姻法:
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发生放弃继承的效力,取决于放弃继承是否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放弃继承,必然会影响到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若一方放弃继承遗产,不属于对另一方应尽的法律义务,也不会导致其对另一方的法定义务不能履行。则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是有效的。
继承权,而非夫妻财产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共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因此,另一方能否享有并继承的其父母遗产,关键在于遗产有否已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人从继承开始时获得了继承权。继承权人有权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处理,亦即将遗产转化为继承人的财产,但在分割处前,继承权人享有的仍是继承权,而不是财产权。
取得了继承权,并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此时继承权并没有转化为财产权。因此,放弃的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财产,虽然放弃行为的后果会导致离婚时可能少分得财产,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继承人的放弃权利,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权利,若不涉及张某对李某的法定义务履行,且不是属于张某对李某应尽的法律义务,继承人是无需征得他人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