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经组织、人社部门(或垂直管理关系的主管部门)批准调动或按照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办理入户城镇,其配偶、未婚子女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未成年同胞兄弟姐妹可随迁。招聘、录用的公务员、职员、工勤人员、职工,可办理入户城镇。
办理材料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入户申请表;
2、迁移人申请报告;
3、组织部、人社局开具的《调动通知书》、《聘用、录用通知书》(垂直管理关系的主管部门批文,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安置办文件);
4、迁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5、拟迁入的户口簿(家庭户的同意落户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