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3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嘿嘿,好久不回顾,都快忘了,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