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没有接到书面通知,单位能否自行终止合同?

2025-05-11 17: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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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从你的叙述中可以看出你对政策的理解还存在着一定的误区,但勿容置疑的是你所在的国企同样存在着过失,这就使得你提到的问题,有可能得到解决,但前提是2006年厂里通知你去办理合同终止手续,而你一直没有和厂里办理任何手续。 1、你的误区是认为工厂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与你终止劳动合同需要书面通知,而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书面通知并非法定条件,更没有提前通知的规定。但你坚持了自己的意见,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并拒绝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单位在受理了你2000年至2004年申请的停薪留职手续后,并未在你停薪留职期满,多次要求厂里安排工作时,给与必要的工作安排,且停止一切待遇。此后,厂里也一直没有书面通知本人回厂上班,而你也没有再交纳停薪留职费。”企业在处理你的问题上,有重大疏漏。而最大的问题,也许就在于2006年,厂里虽然通知你去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但在拒绝接受你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并未按照规定,为你办理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致使你有理由认为,你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你仍然是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享受职工应得到的权力和福利待遇。这使得你因为单位的过失,意外的将你与单位的关系延续至今。 话虽是这么说,但解决你与单位的矛盾,不应该是你所提到的三个角度: 1、截止到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没有必须书面通知的规定,单位依法律可以自行终止合同,申请劳动仲裁没有法律依据。 2、由于单位没有及时为你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你仍然与单位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且已满十年的工作经历,使你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力,单位无权拒绝。 3、因为没有及时为你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虽然单位从05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就没有与你续签,而你也一直没有上班,仍将视为你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应向你支付生活费。你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行使你的权力。 最后还是要重申一遍,只有在确认单位与你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并未为你办理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上述问题才能够成立,失去了这个前提,一切都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