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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第17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意指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理论通常称这一时期为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也可以称为完全有犯罪能力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已接受了较多的教育,身心发育比较成熟,
对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行为不是犯罪,都有比较明确的认识,也能够控制自己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故应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理论通常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人还属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十分成熟,辨认控制能力比成年人要差一些,故其犯罪的危害程度比成年人犯罪的危害程度低一些。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较大,比较容易接受教育改造。所以,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目的的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我国一直关怀青少年的成长,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这也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政策理由。
刑法第17条第4款还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表明,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如果实施了有害于社会的行为,虽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也不能姑息放纵,而应加强教育和看管,乃至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也是预防他们将来走上犯罪道路的必要措施。
15到2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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