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2011修订版第五十七条新建建筑基地的停车配置,应符合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等有关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基地,位于中心城地区的,汽车停车率应不小于0.6辆/户,其中,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应视周边地区配 21套情况适当增加;郊区汽车停车率,应高于中心城地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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