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2011年2月15日)
为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工作,保证公正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
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该案其他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法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分处理;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法院、案件承办部分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
第四条 人民法院立案信访部分收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送交的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在登记时注明来源,并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涉及正在办理案件的,转案件承办法院或者案件承办部分处理;
(二)涉及已经办结案件的,转原案件承办法院或者原案件承办部分处理;
(三)涉及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依照规定程序处理;
(四)涉及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转本院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
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下级人民法院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下级人民法院批转涉案材料。
第六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文字材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期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
(一)本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私下接触过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的;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人员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违反规定打听案情,或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或者违法规定批转涉案材料的;
(四)本人或者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具有影响案件正在办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廉事项报告单》应当一式两份,报主管领导或者廉政监察员签字后,一份存入案件副卷,一份送交本院监察部门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备查。
第十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当前司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没能提供应当提供的救济;公民的法律信仰阙如;司法公正未能达到必要的程度;司法未能有效遏制腐败,司法部门本身亦受到腐败的侵蚀;执行难往往使司法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这些不良司法现象的产生,除了各种社会外部原因以外,主要产生于司法制度本身。因此,笔者建议应主要围绕信仰、专业、独立、公正、统一这五大目标,对有关司法制度作相应的改革。但颇令人遗憾的是,“在缺乏理论和知识准备的情况下,许多改革所起到的常常是负面的作用。”“我们与法制发达地区之间在司法制度上最大的差异乃是,在中国,建立在法律知识专业化和司法人员职业化基础上的司法独立还是一个正在争取的目标,维护这种独立的相关制度还远未建立,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之间还没有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③“司法的良窳关系着民心的向背,司法能获得人民的信赖与尊重,是社会得以发展的重要力量。” ④因此,“只有将每一项改革建立在坚实的知识基础之上,今天的改革才不至于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⑤在司法改革的方式上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切实推进人权教育,造就一群被法律重塑的新型公民。“要特别强调司法独立不是司法者的一种特权,而是国人的一项基本人权。独立的司法是实行法治的民主自由社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求。这种独立意味着司法功能的行使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的干涉,但并不意味着法官有权恣意妄为。司法独立更多的是正义享受者的一项人权,而不是司法者自身的一项特权。”⑥在强调司法改革不是司法者的“专利”,司法独立也非司法者攫取自身利益而“独舞”工具的同时,必须真正下大力气开展全民法律教育(决非行政当局“运动式”的普法教育,而是公民发自肺腑地汲取法的养分,法治规制下的政府则提供开展法律教育的平台,即做好服务工作),以期从灵魂上重塑和改造那些历来漠视法律的大多数民众(绝非贬抑,实在是现实如此!)。要知道“真正的法治绝不仅仅在于冷冰冰的条文、威凛凛的法官、硬梆梆的警棍和空洞洞的判决,而是有一群被法律重新塑造过的新型公民,他们信仰法律,把司法独立视为天理,并愿意尽力去捍卫,只有这个时候,我们才能说我们的司法改革成功了,才能说司法被真正‘归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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