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地税函[1999]34号文件的规定,对纳税人将房屋出租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取得租金收入的,应由房屋的出租方(即产权人)先按照房产计税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实际取得租金收入后再按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的房产税,已缴纳的税款多退少补。此外出租方(土地使用权所有人)还应按照房屋的占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标准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各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按合同规定的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完税,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