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三级伤残是否可以被要求护理费和医疗费不能一次性判决的

2025-05-10 03: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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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基于你所提供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的计算应视护理人员有无收人而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至于具体的赔偿主要看对方的主张,当然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如需进一步帮助,欢迎来电详谈。

回答2:

要是加你定机构鉴定期限没错的话,计算的没错。但赔偿还是要看责任划分的。

回答3:

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是否能够一次性解决,还要看原告的要求。法院可以调解。

以后的护理费应该做一个护理等级鉴定。

回答4:

当然可以。

回答5:

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