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不予批捕,办理取保候审后,应当补充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必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不可能绕开检察院进行直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