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本条规定了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抵销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既然受让人接受了让与人的债权,那么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受让人对于让与人基于同一债权而应该承担的义务也应当承受,包括债务人的清偿抵销权。由于合同权利的转让知识发生债权人的变更,而不设计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改变,因此并不影响债务人的合同权利。债务人在原债权人转让其权利后,可以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主张抵销。通过抵销,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同时确保债务人的债权。
所谓抵销,就是二人互负到期债务,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是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本法第99条对抵销进行了规定。
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除了具备本法第105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两个要件:(1)债权转让发生效力,即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
(2)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即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也就是说该债权已届清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