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你们“其中4个小时算加班,一个月只可以请两天假”明显违反了这三条规定,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可以的吧,附加班费用啊
严重违反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