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0号进入某公司工作至2011年2月,2008年1月1日之前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劳动争议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庭上公司否认我2004年5月10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公司工作的事实的,对你来讲只要有工资单(最好就是公司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账单,那么2004年5月公司发给的工资就是直接证据)、考勤卡、上岗证、或者已经离职的同事(两人)做人证(在职的一般不会作证)都是可以了。劳动纠纷属于证据导置的民事案件,其余的证据要由你得公司予以举证才行。
2004年5月10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作证,出勤表,工资单,银行的工资卡,工作记录和各种记录,同事的证明等,都可以成为入职时间。
工资,工资单、工资卡等等,出入证、工作证等等,都算证据,另:举证责任倒置,公司否认,是由公司举证,拿出考勤表、工资表,证明里面没有你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由于(一)、(三)、(四)均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可从(二)、(五)处收集证据
可以从公司附近的居民、公司傍边常去的小吃店、公司过年过节发放的一些福利凭证、公司给你买的保险记录、因工作关系和一些和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人或事物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