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如: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发生严重亏损的、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及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可以提出申请,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予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不得低于5%。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