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可以随意取消子女的继承权吗

2025-05-11 0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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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是这么回事,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只有当老人死后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而所谓继承权是法定继承里面的概念,在法定继承的场合,有继承权的人依照一定顺位和比例获得遗产。
也就是说老人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以遗嘱的形式加以分配,他想分配给谁就分配给谁,不受继承权范围的限制。在遗嘱继承的场合,单纯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老人如果愿意的话,可以以任何比例分配给任何人,不论这个人与老人有没有亲属、朋友等等关系。

回答2: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死者对自己财产的处理方式大致有三种:即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赠。遗赠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遗赠是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为前提。而遗嘱继承的范围与法定继承相同,必须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
遗嘱继承有效的条件为: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也就是在实际继承过程中,先执行遗嘱,执行完后,若还有剩余财产,再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同时先前的遗嘱继承人能参加到法定继承中。
如果老人立的遗嘱有效,将自己全部的财产给女儿,则即使儿子尽了赡养义务,也一毛钱也没有!若还有剩余,儿子可按法定继承得到财产,女儿也能按法定继承再得到一份和儿子一样多的财产。

回答3:

继承权的丧失,又 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如果儿子尽到赡养义务,没有对老人,即被继承人造成伤害,那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第一继承顺序,应该由老人的配偶,子女继承.但是继承有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之分.医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老人有遗嘱指定由其女儿一个人继承其财产,那么就算儿子尽了赡养义务也无济于事.
就这个问题,我想说一下我个人的看法.如果儿子真尽到了赡养义务,那么老人有何理由不让儿子继承财产的一部分呢?也许是那个儿子为了继承财产而自称"尽到赡养义务"吧,或者是他真的尽到赡养义务,但仅仅是基于义务和责任,认为给老人吃穿就够了,并没有让老人真正安享晚年.另一方面,如果儿子的的确确对老人关爱有佳,老人为什么只让女儿继承财产呢?难道其中有什么隐情?这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了.

回答4:

可以遗嘱继承比法定继承更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