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是律师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对于公职律师执业申请与管理各省都有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和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下发的管理规定执行。
比如:《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现供职于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专职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三条 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九条 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为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按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经所在单位同意,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本级政府或部门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 公职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省级政府部门公职律师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并颁发律师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执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公职律师各地的情况不太一样。一般来说,公职律师既有律师执业资格,又有公务员身份,公职律师不能面向社会执业。有关事宜最好咨询当地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