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说法错误,判断是否肇事逃逸并不能单纯的以时间来判断。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
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一、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肇事逃逸”是这样规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二、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上述法规的精神,我们认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时间上当事人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责任(是否包括刑事和民事责任,认识不一,我们倾向仅仅是刑事责任);
第三、已经离开交通事故现场。
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否则,认定当事人离开事故现场就是逃逸难免过于严格,同时于法无据,于情不合。
三、【个人意见,仅供楼主参考】
根据楼主的描述,结合法规,个人认为“摩托”已经是肇事逃逸了,应该在此次事故中负完全责任。
楼主,对交警的认定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中“追逃的好心人”是关键证据,是赢得胜利的重点,楼主必须把握住。
另外,楼主对负责此次事故处理的交警,在处理事故中的方式方法、以及言行有不满的,楼主可以向法制科或督察处,进行投诉。--- 不过,需要楼主提供必要的证据。
短时追到回来后不算逃逸, 但他以有不抢救伤员,不保护事故现场,(骑车逃离,有故意破坏现场情节)不报警等待交通部门处理, 因该负事故全责. 可能他有关系,你可以到交警上级部门,交警支队申诉,提出复议.到时那狗交警吃不了兜着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正案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根据你对案情的描述,讲一下我的看法。1,“没有超过24小时不算逃逸”的说法,不成立。肇事者没有保护现场、救护伤者、进行报案,而自行离开事发现场,就应当视为肇事逃逸。对方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2,这需要那位路人来证明,对方的逃逸行为。以上一点看法,仅供参考。
TMD交警太混蛋了,出事后虽然对你试试了救助,也不会对他逃逸做任何解说,不管岁的过错逃逸破坏现场他该付全责,一切费用有他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