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临时更换援助律师,是否要通知当事监护人的,法律没有严格规定。但是,就程序而言,应该及时通知相关人员,以便于当事人与律师沟通案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没规定这种情况下有告知义务。
所以告知了监护人,那是人家比较细心;
没告知监护人,也不算他理亏。
另外,更换援助律师不是法院的事,
应该是司法局或者法律援助中心更换的,
你别随便臆断,贸然得罪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