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中的这种情况属于将电子发 票进行了作废,而纸质发 票交给了购货方,并且购货方通过了认证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
在增值税稽核系统属于作废发 票,那么在次月的19号经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以后,系统会提示发 票为“属于作废发 票”,抵扣凭证审核系统会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协查结果回复给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而对于销货方来说,因为发票已经作废,在本月肯定没有进行作销售处理,那么,在这个月可以重新再开正确发 票,购货方接到重开发 票按照正常程序重新抵扣。
出现这类情况,购货方发 票联、抵扣联不得退回给销货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 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