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对方作废了,怎么办

2025-05-10 07:22:11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问题中的这种情况属于将电子发  票进行了作废,而纸质发  票交给了购货方,并且购货方通过了认证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

在增值税稽核系统属于作废发  票,那么在次月的19号经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以后,系统会提示发  票为“属于作废发  票”,抵扣凭证审核系统会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协查结果回复给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而对于销货方来说,因为发票已经作废,在本月肯定没有进行作销售处理,那么,在这个月可以重新再开正确发  票,购货方接到重开发  票按照正常程序重新抵扣。

出现这类情况,购货方发  票联、抵扣联不得退回给销货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  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