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槽车装卸作业时,必须熄火,不得发动车辆,车辆停车后不得有滑动的可能。作业前应当排尽连接管内的空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40m以内严禁任何明火。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槽车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2)槽车充装时需用地磅、液面计、流量计或其他计量装置进行计量,严禁超装。在特定条件下,例如槽车在一次充装、运输和卸液全过程中,确能严格控制最大温差不超过30℃,则允许按照罐体容积的85%进行充装。
(3)新槽车或经检修后首次进行充装的槽车,充装前应当作抽真空或充氮置换处理,严禁直接充装。真空度应当抽至不低于650mmHg汞柱,或罐内气体氧含量不大于3%。
(4)槽车到接收站后,应当及时向储罐卸液,但应当在接好静电接地线后静置30min后进行,以便于静电的导除。固定式槽车不得兼作储罐用。禁止采用水蒸气直接注入槽车罐内升压或直接加热罐体的方法卸液。槽车卸液后罐内应当留有0.05MPa以上的余压。卸液完毕,在将液相管和气相管中的液化石油气从软管放散角阀或用其他回收方法排除净后,才能够卸开连接管。在卸液过程中,如出现雷击天气、附近发生火灾、检测出有漏气、液压异常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槽车的装卸作业必须立即停止。
(5)对于槽车上各种安全装置和附件,包括全启式内置弹簧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过流阀、紧急切断阀、管接头、液泵、人孔、道管、各种阀门、接地链与灭火器等,必须经常检查,看其性能是否正常,有无泄漏或损伤等。对于压力表,至少每6个月校验1次,对装卸用的耐油胶管每隔6个月至少进行1次气压试验,试验压力应当不低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
(6)槽车的定期检验,包括对罐体和各种附件的检查和维修,槽车底盘和车辆行走部分,应当按照公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年度的定期检验每年进行1次,全面的定期检验每5年1次。年度检验如发现有严重缺陷,则应当提前进行全面检验。
(7)接好静电接地,及时导出静电。由于槽车在运输行驶过程中,液相液化燃气的动态摩擦会产生大量静电荷,这些静电荷聚集在罐体内,如果不及时导除掉,在装卸过程中就会在接卸管道与导体接触的瞬间形成放电并产生静电火花,此时如果遇泄漏的燃气,就会发生爆炸。因此,槽车在装卸前,应当首先牢固接好静电接地线,管道和管接头的连接必须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