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会议如何召集?

2025-05-01 01: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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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会议,不论是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皆须经一定程序由有权召集人召集,其所作的决议方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15 条第1 项规定,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此规定适用于平常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人的场合,而对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人,该条例则未作规定。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14 条第1 款、第2 款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 日应当通知全体业主,且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此所谓“通知”或“告知”,并未明确是书面的通知、告知或口头或其他方式的通知或告知,但在解释上应认为系以书面通知或告知为原则。此外,因急迫情事召开临时会议时,解释上应认为可以公告方式进行通知或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