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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问题或者疑惑,实际上,是对现在正在推广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险”(简称“新农保”)制度政策的误读误解!
鄙人愿意结合陕西省政府出台的“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政策文件,给楼主做个解释,希望有助于楼主正确理解。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注意——
1.新农保基金要为每一个参保的农民建立一个个人账户,计入:
AAA参保农民的个人缴费,具体每一个农民的个人缴费额,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在“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中任选一档。实际上,参保农民还可以自己的经济条件转变情况,不同的年度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收入条件好的年景可以选择高档次标准,收入降低了的年景可以选择低档次的标准。
BBB政府财政补贴,主要是省级政府、市(县)级政府的各自财政出资补贴每一个缴费的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陕西省目前的试点的补贴标准是——
个人缴费部分(进口)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对选择300元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0元;
400元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5元;
500元及其以上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20元。(注:针对残疾人的特别补贴不讨论)
可见,参保农民自己选择的缴费标准越高,政府补贴的也就越高(鼓励参保,鼓励多缴保费)。
CCC集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这样的话,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至少可以计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两部分资金,至于是否有“集体补贴”只能看各自村集体的经济实力了!当然,还有就是账户累积的利息了!
2.养老金待遇
累计参保缴费满15年,到达60周岁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如果参保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到达60岁时,或者一次性补缴达到满15年则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或者由新农保基金一次性结算支付给参保农民其个人账户中的缴费额(含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所以,参保农民要努力实现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最基本条件。
3.个人账户的余额的继承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农民死亡的——不论是年满60岁以后、且享受了领取养老金之后发生死亡的,还是参保以后未满60岁、因而还没有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就发生死亡的,只要其个人账户中仍有余额的(至参保人年龄71岁零7个月的时候,则其个人账户余额即为零),则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的部分,剩余的由参保农民的继承人来继承。不必担心,不会便宜了别人的,不会“打水漂”的。
楼主的问题是“假如说我投保25年我活到60岁死了那钱返还么?假如说我投保25年我直收了1年的钱那岂不是我投的那些钱都打水漂了?”
鄙人的解释是——
不会返还,也不会“打水漂”!而是由参保人的继承人来继承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充其量就是继承了参保人多年来的个人缴费累计额(因为政府补贴的部分予以扣除了)!这不能叫做“返还”,因为参保人已经去世了,无法返还给他本人了。也不会“打水漂”,而是由参保人继承了!权当给继承人(法律上可能就是父母、妻儿老小等,都是自己的至亲)存款了,没有给外人的!“打水漂”的说法,不客观!前人(即参保人)栽树,后人(即继承人)乘凉!或许是这个道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陕西省政府的政策,楼主可以查询官网:
要点节录如下: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市、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出口)。
未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纳入省级试点的县(市、区),基础养老金应不低于55元,基础养老金全部由市县财政承担。
对纳入国家和省级试点的县(市、区),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可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周岁至79周岁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加发20元,加发部分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此政策是否实行,由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规定。
对纳入国家和省级试点的县(市、区),个人缴费部分(进口)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承担50%;对选择300元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0元,400元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5元,500元及其以上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20元,增加财政补贴部分省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承担50%。
对残疾人补贴。农村残疾人按试点进展纳入新农保范围,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对重度残疾人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可由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或对缴费期超过15年的参保人加发一定数额的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