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2025-05-10 0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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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单位和普通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你作为哺乳期女职工,可以在此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再要求单位支付从解除合同之日起到2011.9.23期间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你额外的经济补偿(法律没有这个明文规定,你可以按照合理原则提出这个要求),你也可以协商要求单位多支付你一个月工资以代替提前通知。如果单位不能满足你的要求,那么你可以拒绝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强制解除的,应当支付你赔偿金,2008.1.1前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2.在2011.9.23合同续延期结束之后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按照从你入职之日起(如果是2008.1.1前入职的就按照2008.1.1开始算起)到2011.6.30止期间的工龄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2011.7.1到2011.9.23续延期间的工龄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计算经济补偿金的。

回答2:

赔偿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