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计法院这么判决的理由是基于“公平原则”考虑,而并未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之所以未从工伤角度进行判决,很可能就是因为他不是在工作场所内遭到雷击。
天灾人祸,自认倒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