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财税(2013)106号文免税政策的延续,将“审批程序”调整为“备案程序”。本条的变化在于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进行了定义,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