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的劳动合同到2010年10月28日就已经终止了。但是你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在单位工作,那么你们就又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应当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跟你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赔偿双倍的工资,直到2011年10月1日。所以单位要赔偿你2010年11月1日--2011年7月19日期间8个月的双倍工资,并且他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要给你额外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所以 你一个可以得到10个月的工资。当然你也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
以下是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是合法解除,你可以得到在单位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是违法解除,你可以获得赔偿金,即一年两个月的经济补偿。
你可以申请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申请劳动仲裁即可!
1、单位违法,应与你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单位应补偿你没有签订合同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两个月工资、双倍工资大概六个月左右的工资、补交保险等
3、搜集一些证据能够证明你2010年至今在单位工作的证据材料比如工资卡记录
4、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此事,免费的。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