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诉法修改以前,公安机关收集证人证言,调查取证需要几名工作人员,法律依据在那里?

2025-05-09 1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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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979年的刑诉法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收集证人证言,调查取证需要工作人员的具体人数.
1979年《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讯问被告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六十六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被告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告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告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六十七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六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回答2:

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