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C。选项A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其法定权力,只须告知相对人即可,在诉讼阶段变更的,还要告知法院。无须征得谁的同意(但也不是说行政机关可以随意变更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确定力”的具体要求);B和D选项法院都可依职权作出而无需征得原告同意;C选项追加被告通常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但有时法院也可依职权追加。针对行政诉讼,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须征得原告同意,否则法院应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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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C,参见行诉法司法解释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