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毁损的原材料,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要转出吗?

2025-05-11 02: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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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自然灾害毁损的原材料,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对非正常损失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仅仅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回答2: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修改后的细则自然灾害不再需要转出

回答3:

自然灾害毁损的原材料,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可以留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