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负数发票的规定:
一、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此条必须是在开具专用发票的次月进行操作,显然不适合你的情况。
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此条必须是在开具专用发票的认证期进行操作,显然也不适合你的情况。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由于此发票没有认证,因此也不适合你的情况
以上规定来自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税发(2007)18号,是可以开具负数发票的所有规定。根据以上规定,由于无法取得主管国税局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因此无法开具负数发票,那也就无法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按照规定肯定无法处理,不知道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怎样(如果是税源大户最好),由于开具的发票在你企业,证明对方没有认证并抵扣,找你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商,看能不能特案处理,允许企业开具负数发票冲回原收入,然后在重新开具发票,除此之外真的没有别的办法。
楼主遇到的这种情况,其实现在很普遍了,由于现在税务局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的审查异常严格,因此即便是很多纳税大户也都无技可施.
但是楼主请放心,肯定不会让你来赔的,因为没有任何该方面的法律依据!
不过你要吸取教训,以后对方单位拒收的发票要及早退回给财务部门,让他们处理.这不属于销售部们的职能职责.
同情楼主!办法有两个:
1、按照国税总局(2007)1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只有固定资产或非应税项目的发票,在超过90天未认证的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可凭此重新开具发票。此办法的关键是你公司销售的货物,对方是作为固定资产的,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2、你公司财务凭未送出去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自行开具一张红字发票,再开具一张蓝字发票给对方。这方法的问题在于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据此处罚你公司,但与80万税款比你们还是合算的。
现在的隔月发票作废流程(没过期的)
1.购方填《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盖公章给购方税务局
2.购方税务局开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3.购方把《通知单》和该发票给销方
4.销方可作废隔月发票
让对方税务局出这通知单是证明这张发票没有抵扣过
过期的发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如果是我遇到这事,我会
1.先跟购方的财务商量,跟她一起去她那里的税务局开通知单,证明这发票没抵扣过(能不能开,是未知数,死马当活马医)
2.拿了单子,跑自己税务局,说情况装可怜,跳楼什么都能说,反正死咬对方没抵扣的发票为什么不能作废。
去对方那里开了单子,然后去自己税务局商量,可以有点底
能不能成功,就看你是不是声泪俱下........
还有你藏发票干嘛啊?不收就赶快还了,你公司倒财大气粗的80万税就这么垫给税务局........
我公司现在也遇到一个这样的情况,税法上是没有这样的规定的.我还是同意一楼的那个,这个税款肯定不会让你赔的,你不用担心,但是你在到税局把情况说清楚,反正对方没有抵扣,国家没有损失,你就不会有太大的责任了.找你地税局税长,好话多说点,把实情说明白,然后看他们怎么说,他们有办法的,没事的,
发票每给对方认证,可以与你们的财务人员到税务局将情况说明,税务局有办法,可以是你们开红字发票冲回的,找税务局去,没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