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申请重新鉴定的次数,但明确规定了准许重新鉴定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