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从规则到观念、资本与规制
制度是新制度主义的核心概念,也是制度分析方法的理论基石和逻辑起点。制度(institution)的中心含义是从拉丁语动词instituere(创立或建立)派生而来的,它表明一种已确定的活动形式,或者结构的结合。例如,政府就是制度化了的政治。传统的制度分析主要集中于对政党、议会和法庭制度等的研究,主要关注正式的制度。 20世纪后期,新制度主义的制度内涵开始从规则转向了观念、资本与规制。
在新制度主义的理论框架中,对制度的最初理解是将其看成是一系列的规则、组织和规范等。“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构成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11]这种制度定义强调的是一种关系,是一种约束。如约束婚姻的规则、政治权力配置规则、资源与收入的分配规则,货币、公司、合作社、遗产法和学校等都是制度。作为一种规则,制度通常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当制度是一种或者厂套行为规则时,这种规则就有正式与非正式之分。正式的制度如家庭、企业、工会、医院、大学、政府、货币、期货市场,等等。相反,价值、意识形态和习惯等就是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例子。[12]
制度还体现为某种结构性的安排,如组织。在政治生活中,主导着人们政治生活的基本因素就是组织,“现代经济和政治体系中的主要行为者是各种正式的组织,法律制度和官僚机构是当代生活的支配性角色。 ”[13]国家、政党、议会和官僚机构等都是社会生活中的制度安排,政治制度、政治组织在塑造个人行为动机和偏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全球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复杂性的增强,社会科学领域各学科相互渗透的密切,制度的内涵也开始逐渐扩展开来。首先,观念变成了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影响政策发展和制度选择的决定性变量,观念分析逐渐变成了制度发展经验性工作的重要成分。观念是“政治合作的资源、政策行为合法化的手段、政策选择结构的认知框架、政策工具和制度变迁的催化剂”。[14]在墨西哥,“输入的”和国内的合法性观念对民主化过程中政治制度化、公共行政、民主化、技术官僚政治化、市场取向的改革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社会学制度主义中,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的规则、程序或规范,而且还包括符号系统、认知规定和道德模板。它们把组织和文化两者间的分裂融合起来,把文化理解成为组织所拥有的一种共同价值观和态度,理解成为惯例、符号或认知的网络,为行为提供模板,提供一个“意义框架”来指导人类的行为。文化也是一种制度。[15]
同时,制度还表现为一种资本形式。作为具备约束性的规范,制度减少了人类行为的不确定性,规范体现了一个密切联系的群体或共同体中成员的兴趣和偏好。规范作为资本,支持着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和信任;一种基础良好的信仰,不会总让你在支持私人的短期收益中受损失。遵守社会群体的规范就是使规范成为一种资本形式。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制度在全球治理的层次上表现为一种新的形式:规制。规制是指覆盖不同领域并具有不同程度效力的协定,是一系列明确或隐含的原则、模式、规则与决策程序,行为者的期望因此而在特定领域内融合在一起。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全球规制处于核心地位,它是人类共同遵守、对全球公民都具有约束力的普遍规范。正是由于国际规制的存在,国际政治生活才出现了一种“没有政府的治理”的新的治理体制。此外,国际政治学界也开始广泛采用制度分析的方法。阿瑟·斯坦在《协调与合作:无政府世界中的制度》一文中,把国内制度的定义扩展到国际制度,他认为,一旦国家之间产生共同的而非单个的决策行为模式,国际制度也就形成了。他还解释了国际制度的发展、变化和崩溃,建立了一种“国际制度变迁”理论。[16]
休·E.S.克劳福德(Sue E.S.Crawford)和埃里诺·奥斯特罗姆(Elior Ostrom)认为,制度包括三种基本内涵:首先,制度是一种均衡,制度是理性个人在相互理解偏好和选择行为的基础上的一种结果,呈现出稳定状态,稳定的行为方式就是制度。
其次,制度是一种规范,它认为许多观察到的互动方式是建立在特定的形势下一组个体对“适宜”和“不适宜”共同认识基础上的。这种认识往往超出当下手段-目的的分析,很大程度上来自一种规范性的义务。
再次,制度是一种规则,它认为互动是建立在共同理解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不遵守这些制度,将会受到惩处或带来低效率。[17]
总之,制度或者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可以是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基本上表明了一种双向互动的制约关系,制度是人类行为的结果,但人类行为也受制度的约束。宏观层面的规则包括有产权、契约、科层制和宪政规则,等等。微观层面的规则包括存在于社会团体和人际交往中的规范、工作程序、指令、纪律等。制度或者是一种组织,家庭是制度,企业、工会、政党等也是制度。制度是公民社会的普遍存在形式,它构成了现代国家的基础。观念或文化也是制度,长期存在的价值理念、习惯、风俗等认知网络为人类行为提供了意义框架,约束着人类行为。现代组织所使用的规则、规范、程序是特定文化的一种实践形态。这些形式与程序很多都应被看成是文化的具体实践模式,类似于某些社会中设计出的神话与仪式。在某种程度上,它们是与文化实践模式的传播相关联的一系列过程模式的结果。即使在外表看来最具有官僚体制特征的组织也必须用文化术语来进行解释。
(二).制度变迁与制度同形性
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主义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变迁不是泛指制度的任何一种变化,而是特指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替代原有的制度。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于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经济人”的“成本一收益”计算。主体只要能从变迁预期中获益或避免损失,就会去尝试变革制度。制度供给、制度需求、制度均衡与非均衡形成了整个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的供给是创造和维持一种制度的能力,一种制度供给的实现也就是一次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的需求是指当行为者的利益要求在现有制度下得不到满足时产生的对新的制度的需要。制度的变迁首先是从制度的非均衡开始的。
制度变迁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它受利益的驱使。“诱致性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一种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由国家强制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18]
诱致性变迁具有渐进性、自发性、自主性的特征,新制度的供给者或生产者只不过是对制度需求的一种自然反应和回应。在诱致性变迁中,原有制度往往也允许新的制度安排渐进地出现,以保持其活力。而强制性变迁则表现出突发性、强制性、被动性,主要是因为制度竞争的需要。在强制性变迁中,创新主体首先是新制度安排的引进者而非原创者。就本质而言,诱致性变迁只是在现存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做出制度创新,即制度的完善;强制性变迁往往要改变现存的根本制度即实现制度的转轨。
制度变迁理论的发展就是新制度主义学者开始关注制度同形性问题。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其组织及多样性一直是诸多学者强调的重点。而保罗·迪马乔和鲍威尔则认为,现代组织在形式和实践上表现出极大的相似性,一旦组织领域形成,就会产生同质性的巨大动力。而理解这种同质性现象,最恰当的概念就是制度同形性 (isomorphism),它是指在相同环境下,某一组织与其他组织在结构与实践上的相似性。制度同形性概念是理解渗透于现代组织生活中的政治和仪式的有用工具。[19]
制度同形性包括三种基本形式:
1.强制同形性。强制同形性来源于其所依靠的其他组织以及社会文化期望施加的正式或非正式压力。这种压力可以是强力、说服或邀请共谋。例如,制造商服从环境控制而采取新的污染控制技术;许多城市共同体中的邻里组织,被迫形成组织等级以获得更等级化管理的援助组织的支持等等。
2.模仿同形性。并非所有的制度同形性都源于强制性权威。不确定性是鼓励模仿的强大力量。当组织技术难以理解、目标模糊时,或者当环境产生象征性不确定性时,组织就有可能按照其他组织的形式来塑造自己。尽管都在寻找多样性,但只有很少的变量可以选择。新组织模仿旧组织的现象遍及整个经济领域,管理者也积极找寻可以模仿的模型。
3.规范同形性。规范同形性主要源自于职业化,即大学创造的认知基础上的正规教育与合法化,以及跨越组织并且新模型可以迅速传播的职业网络的发展与深化。
正如迪马乔和鲍威尔所说,制度同形性理论有助于解释我们观察到的事实,即组织变得越来越具有同质性,同时,也能够使人们理解组织生活中常见的非理性、权力失败以及创新的缺失。[20]关注制度同形性还能强化关于争取组织权力和生存的政治斗争的观点,对相似组织策略和结构传播的考察应该是评估精英利益影响的有效途径,而对同形过程的思考也使我们关注权力及其在现代政治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