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预提税不算间接抵免范畴,应该算直接抵免。
一、间接抵免
1、概念
间接抵免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一项新增内容,是“直接抵免”的对称,税收抵免的一种形式。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间接抵免的条件是必须要实质性股权参与,即或者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的股份;或者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间接抵免是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母子公司之间是一种参股或控股的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关系。母子公司分别核算盈亏,分别缴纳税款。作为母公司的投资回报,子公司要按控股比例向母公司支付股息,股息是子公司向其所在国缴纳完所得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即属已税所得,母公司所在国要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自然要把包括收到子公司股息在内的来自各国的所得汇总计征所得税,股息部分因此而发生重复征税。
2、间接抵免的分类
间接抵免按抵免层次不同,可分为一层间接抵免和多层间接抵免。
(1)一层间接抵免
一层间接抵免是指对母公司从其下属的一层附属公司,即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承担的外国所得税的抵免。
(2)多层间接抵免
多层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对母公司来自其外国子公司,并通过外国子公司来自其外国孙公司以及外国孙公司下属的外国重孙公司等多层外国附属公司的股息所应承担的外国所得税的税收抵免。
二、直接抵免
1、概念
"间接抵免"的对称。税收抵免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税收抵免方法。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包括同一跨国自然人和同一跨国法人的总分支机构。直接抵免一般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总公司所属的外国分公司所缴纳的外国政府公司所得税,允许总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内给予抵免。
2、具体内容
范围较广包括总公司设在国外的分公司所直接缴纳的外国政府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预提所得税,以及个人在国外缴纳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税。在实际应用中,直接抵免可以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
三、举例说明
间接抵免就是企业在境外投资取得的股息,要征两道税,在境外投资一个企业,当地税务机关先对这个企业征收了一道所得税。
税后取得的股息再往回分的时候,还要征一道预提税,两道税,前面那道税是间接缴纳,以境外投资的企业名义缴纳,后面那个预提税是直接缴纳。
如:青岛某大型制造企业QD公司在C国投资一个公司F公司占40%股份,2006年DQ公司获利一千万元,C国的F公司获利一百万元,C国已经缴纳所得税30万元,(C国所得税率为30%,预提税税率10%),税后利润为70万元,100-(100×30%)这是当地国家征的所得税,征了F公司的所得税。QD公司从F公司分得股息28万。这是怎么出来?税后七十万,占股份是40%,(40×70=28万),就是QD公司自己应该得到的。这实际上叫做毛股息,因为F公司在汇给QD公司时在C国又被扣缴预提税2.8万,28×2.8万=25.2万,实际上他获得净股息25.2万。这里直接抵免是什么?就是F公司在支付股息时(QD公司)被征收的预提税,税票打印纳税人是谁?是QD公司,QD公司直接缴纳了C国的预提税,所以叫做直接抵免,2.8万税款。
间接抵免是什么?(100×30%×28÷70=12万),意思就是DQ公司在C国F公司投资占40%的股份,这个股份在F公司经营盈利税前利润时占40%,(税前股息为40万)被间接征了所得税,所占40%比例股息被征收的所得税是12万元。按照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就是(1000+40)15%×40÷(1000+40)=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