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计划生育工龄也要开除吗?

违反计划生育工龄也要开除吗?
2025-05-14 05: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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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的,你们也只适用修订前的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中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不享受有关生育的福利待遇,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均自理; 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不知你们是否符合以上再生育规定之中的一项,特别是第(一)项和第(六)项。如果符合再生育条件,那你们就只承担非婚生育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如果根本不具备再生育的条件,肯定要按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注意:这里讲的是人员,不一定要是夫妻,第四十一条讲的是公民,也不一定要是夫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注:行政处分当然包括开除在内);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