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提得太简单、笼统....当事人都没讲清楚
他对房产没有份,但是,他可以要求你弟弟归还一半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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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涉及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法理相当复杂,对于非法学的人,我只能举例来说明:
比如:你向朋友借钱买房子,房子的名字是你的,你的朋友能说因为这是他出的钱,所以房子是他的吗?显然不能。因为,你的朋友只是对你拥有债权,你需要偿还他借给你的债。这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是物权关系。你借钱买的房子永远是你的房子,你拥有对房子的物权。但是,你同时承担了一个债务。
你们夫妻两个的情况也是一样。虽然,是你一直在付钱供房,但是,房子的名字是你弟弟的,根据不动产登记制度,房产的登记人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一般均认为是物权人。即你付钱供房的行为,认为是一种债权,不是一种物权。
换句话说,你弟弟拥有房子,但是,欠你们夫妻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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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你说是你一直在供房,而我为什么不说是你的债权,而说是你夫妻的债权呢?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很清晰的说明了夫妻存续期间一方的收入均为夫妻共有财产。
一般情况下,所谓你自己一直在供房,其实是你一直在用夫妻共有财产供房,因为,夫妻存续期间你的个人经营收入或工资收入均为夫妻共有财产。你的工资就是你们夫妻的工资,你的还款行为实际是你们夫妻共同还款的行为。
因此,结论是你弟弟拥有房产(物权人),但是,欠你们夫妻的房款(债权人)。如果你们夫妻离婚,那么,你的丈夫有权要求你弟弟将房款中的一半归还给他,另外一半是你的债权,你是否要就是你自己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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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你支付你弟弟房产房款的钱不是夫妻存续期间的收入,而是你的婚前财产或其他个人财产,那么,你就拥有对你弟弟的债权,而不是你们夫妻。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一般人如果有钱当然一次还清,分次还款一般都是夫妻存续期间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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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婚姻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0243.htm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